滁州市南谯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

    发布时间:2022-06-2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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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南谯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
    序号 权利
    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1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2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和变更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到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2、《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3、《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七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第六条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4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5 行政许可 出版物、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零售单位许可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2、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条 设立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经文化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6 其他权力 营业性演出场所备案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
    第七条 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第九条 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7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演出审批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第十九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
    3、文化部关于完善审批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06〕18号)第四条、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一并审批,抄送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审批。
    4、文化部关于加强涉外及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市发 〔 2008〕27号第六条、加强演出活动现场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当于演出日期3日前持演出活动批准文件到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8 其他权力 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美术品经营单位、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以外的其他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20日内持营业执照副本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9 其他权力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应当在活动举办5日前将展览、比赛的内容等有关资料报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查。
    10 其他权力 旅游纠纷行政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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